控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立法先行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七条,其中第二章是它的重点。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对《管理办法》的理解:
与欧盟两指令的异同
许多人在学习《管理办法》时,常常认为《管理办法》应与欧盟RoHS指令相同,这是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管理办法》是中 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因此它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这也就决定了《管理办法》不可能与欧盟RoHS指令一致。同样道理, 即使欧盟的RoHS指令在我们的《管理办法》之后出台,它也不会和我 们的《管理办法》一样。在《管理办法》宣传贯彻过程中,诠释《管 理办法》与欧盟RoHS指令的不同是很重要的,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管 理办法》的中国特色所在。
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比我们的《管理办法》宽泛得多,要求也严得多,2006年7月1日,欧盟RoHS指令将开始通过其成员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而开始执行,从这一天开始,除 了被欧盟豁免的产品外,所有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电 气产品在欧盟都将受到严格的管束。尽管欧盟采取了“自我声明”的 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电气 产品可以不采取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措施,“自我声明” 的前提是你先要做到。而我们的《管理办法》是采用了目录管理的方 式,逐步地、一个一个地将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产品放入其中,再实施严格监管。所以,欧盟是用“休克疗法”在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和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我们是用“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污染控制。
四个核心内容"
《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有四项:
第一,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与生产需要采用环保和便于再生利用的方案(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9条、10条、15条)。但这方面的规 定还仅仅是属于“倡导性”的规定,因为要求“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也都明确了限量的标准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适用。所以, 关于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与生产需要采用环保和便于再生利用的方案 的规定也仅限于要做到三个“明示”:1.明示你的产品中含有的有毒 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与含量;2.明示你的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3. 明示你的产品将来是否可以回收再利用。
第二,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市场需要标注其所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与含量,标注环保使用期限,标注其是否可回收利用( 见《管理办法》第11条、13条、14条、15条)。过去,所有的电子信 息产品进入市场是不需要进行这些明示的,所以,这方面的规定是前 所未有的。《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通过明示所产生的“警 示”作用,时时刻刻提醒企业不忘应担负的责任;二是通过明示让全 社会对你进行监管,给你压力;三是为将来产品进入废弃阶段之后进 行拆解处理打一个基础。据了解,日本政府也将这样做,日本的经产 省已经组织制定了一个J-Moss标准,以省令的方式发布。
第三,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 ) 、多溴 二苯醚(PBDE ) 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见《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19条、20条、21条)。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 制采取目录管理方式是我们的一个创举,既避免了欧盟现在面临的“ 豁免”问题带来的尴尬,使我们的污染控制工作从容而游刃有余,又 满足了中国众多企业目前准备不足,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过渡的实际要 求。
第四,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制纳入3C管理 (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18条)。关于为什么要将电子信息产品中的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纳入3C管理,这也是基于中国国情。这如本 文(上)中所述,由于中国目前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企业诚信制度,广大 用户、消费者更多地认同所谓“第三方”认证,“中国强制性认证” 就是基于这种国情建立起来的对消费者负责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一 部分。但电子信息产品RoHS认证并不意味着《管理办法》一生效,所 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都要实施3C认证。只有“ 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才进行认证”,3C认 证和目录管理应该“捆绑”在一起理解。
独创目录管理模式
《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 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这是与欧盟的RoHS指令完全不同的一种管理 方式。欧盟的RoHS指令要求将十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全部纳入指令的调 整范围,但对于那些经专家技术委员会评估技术上确实不成熟或经济上不可行产品,可以进行豁免(见图3)。而《管理办法》采用目录管 理的方式是指我们首先对那些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的产品进行评估,确定其被完全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产品替代, 或实现了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者符合有毒有害物质 或元素限量标准等,从技术上、经济上都是可行的,且绝大多数的企 业可以做到,则将该产品放入目录中加以管理。凡是被列入目录中的 产品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 进入市场前必须进行强制认证,只有通过了国家强制认证才能进入市 场,对于进口产品采取同样的要求。
这样,目录的制定对于《管理办法》来说就至关重要。为了保证 重点管理目录的科学性、公正性、客观现实性,《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家发改委、商 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共同 编制和确定。《管理办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了重点管理目录由谁来 制定,第二款规定了重点管理目录的内容组成。具体讲,重点管理目 录将由三部分组成,即电子信息产品目录、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或元素种类目录、限制该种物质使用的期限。第20条、21条根据我国 的国情,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制采用与 欧盟RoHS不同的目录管理模式,采取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方式,既要 有效限制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又考虑产业发展的现状; 规定了重点管理目录的内容组成,确定管理目录是一个动态的目录,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其内容将会不断被调整,调 整由信息产业部商其他六个部委共同来完成;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分 为两大类,一类是管理目录以外的电子信息产品,另一类是放入重点 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放入重点管理目录中的产品应该满足《 管理办法》中每一条款所规定的要求;重点管理目录以外的电子信息 产品需满足与重点管理目录规定不相关的条款的要求;对于 重点管理目录中的产品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期限由政府发 布,从该时间开始,该产品中含有的重点管理目录中列出的相应的有 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必须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产品也必须经过强制认证才能进入市场。
三项重点释疑
了解《管理办法》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1.《管理办法》是一部调整进入中国电子信息产品市场行为的法 律规范性文件,属中国国内法范畴,它没必要也不能调整在中国生产、 出口到国外的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
2.《管理办法》只涉及民用电子信息产品。
3.《管理办法》将有一个颁布时间、施行时间,颁布时间是指《 管理办法》将不再征求意见和修改的时间,施行时间将是《管理办法》 的法律效力生效的时间。 在向WTO通报《管理办法》时,WTO要求我们拟定一个颁布时间、 施行时间。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进度情况,确定在 《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一年之后让其生效。也就是说,《管理办法》 的生效时间是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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